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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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大溪區仁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發文字號:桃教資字第108006674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1080066743_Attach01.pdf)
主旨:檢送「國民中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7月30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109561號函辦理。
二、學校推動數位學習與電子化設備教學時,應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3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18346號函頒布之「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辦理。
三、注意事項重要內容簡列如下:
(一)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二)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30分鐘。
(三)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3010原則(螢幕注視每30分鐘休息10分鐘)。
(四)字體大小:停止畫面教學時,螢幕字體大小至少5公分正方。
(五)照明:除螢幕上方的燈可關外,其餘桌面照度至少350米燭光(LUX)。
(六)距離:使用大型電子設備教學時,第一排距離螢幕至少2公尺,並應定期調整學童座位。
正本:本市各市立國中小(不含秀才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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