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並自109年1月3日生效。
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應按其情節輕重,依附表所定之懲處基準核予懲處 ,並列為當年度考績(核)評
定之重要依據。且酒後駕車行為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行為後一週內主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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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並自109年1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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