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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7條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第24條,業經該部109年2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6765B號令修正發布。為使
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之零體罰規定,及學校對教師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以維護教師權益及法秩序之安定,爰修正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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