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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修正「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第四點附表四「酒後駕車懲處基準表」,並自109年3月23日生效,校長及教師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行為後1週內主動告知人事室,並按其情節輕重核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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