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府人事處3月23日「因應防疫請假表」如附,有關防疫期間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差假規範,請參閱並據以辦理。
有關「防疫隔離假」其中一項: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 / 檢疫者而必須請假。
經教育局人事室傳送通知事項,所謂「生活不能自理」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
二、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
三、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四、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
者。
五、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六、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2條規定
故學校同仁子女返國居家檢疫期間,同仁為降低上班可能傳染同事之風險而想請假,應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
則,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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