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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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大溪鎮仁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給字第103000572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令以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有違法、失職行為於行政責任確定前離職者,其申請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及請求權時效一案,請 查照並依規定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3年8月27日部退三字第10338391661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 |
二、 | 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於權責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確定前離職者,應俟該行為確定未受撤職或免職處分後,始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第6項後段規定,併同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自確定之日起算請求權時效。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縣政府人事處除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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