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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9年8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09年4月1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4月23日臺教學(四)字第1090058283A號函及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9年4月23日桃社障字第1090034136號函,本局109年4月22日桃教特字第1090033324號函諒達。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前以109年4月1日衛授家字第1090700375號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旨揭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本府社會局業依前揭函示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至區公所辦理原證明展延註記事宜,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三、倘遇民眾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效延長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諮詢電話如附件),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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