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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重申公務人員履歷表(以下簡稱履歷表)相關填寫說明一案,請參閱說明。

說明:
一、依本部民國104年2月5日研商業務簡化或擴大授權事宜第2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本部前於102年4月3日以部管四字第10237150241號函檢送新修正之履歷表〈一般〉與〈簡式〉修正格式及填寫範例,並說明履歷表格式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及第29條規定定之,係屬正式公文書,其所定各欄項均應據實填寫,經各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查對無訛後,由填表人親自簽名及蓋章。次查上開履歷表〈簡式〉之填表說明二略以,該表適用對象為初次任職公務人員送審時應填具之公務人員履歷表僅須填寫個人之基本資料者。
三、茲依前開履歷表格式規定及填表說明,各機關於辦理公務人員送審案或新聘聘用人員登記備查案時,請確實轉知填表人應親自簽名及蓋私章,並請詳加檢查,以避免因公務聯繫或公文往返時效致影響當事人權益。另基於簡化及少紙化作業,對於資歷較為單純之初任公務人員或新聘聘用人員,請填寫履歷表〈簡式〉格式。
四、前開履歷表格式及填寫範例均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服務園地」內「常用表格下載」項下,歡迎上網查閱、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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