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本府修正「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及其時間、地區或場所」公告資料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9年6月1日府環噪字第1090131386號函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事項說明如下:
(一)公告事項第2項:於本市第一類、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二)新增公告事項第7項:在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亟需安寧時段,不得使用吹葉機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行為管制。
三、請學校多加留意有關吹葉機噪音行為管制之公告規定,並儘量以電動式吹葉機取代傳統引擎用油吹葉機,避免民眾陳情,共同維護民眾生活環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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