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各校辦理104年度公教人員健康檢查注意事項一案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4年2月17日府人給字第1040039874號函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10月27日函訂「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
二、本府104年度健康檢查補助基準如下:
(一)高中、國中小校長及幼兒園園長每2年補助6,000元。
(二)40歲以上公教人員(含駐衛警)每2年補助3,500元。
(三)幼兒園廚工每年補助1,500元。
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自104年1月1日生效,重要修訂規定提醒:
(一)40歲以上係指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滿40歲者。
(二)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健康檢查。(檢附衛福部公布100-103年醫院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名冊供參)
(三)健康檢查得依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最高日數提升為2日。
四、本案駐衛警、幼兒園廚工,係指編制內人員(本校皆為編制外臨時人員)。
Ps.再次提醒:請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健檢,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尚不包含診所,故請勿至診所健康檢查,以避免發生同仁至「診所」進行檢查後,無法辦理核銷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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