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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爰參酌勞動部提供之範本訂定本校旨揭辦法及聲明。

二、依109年9月24日校長核准公告「桃園市大溪區仁和國民小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及「桃園市大溪區仁和國民小學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各1份。

三、另,將於明日9月29日教師晨會發放書面聲明,請各位同仁詳閱後簽名 ,會後交回人事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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