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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本要點規範對象為服務於本府各機關學校,受有薪俸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二、本要點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三、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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