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
主選單

旨揭辦法所稱3年內再犯於注意事項已有規範,並非解聘辦法或專審會辦法新增設,法令適用係銜接注意事項,爰旨
揭辦法所稱3年內再犯之計算方式應為持續累計,起算日期係為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將處
理(輔導)結果通知當事人之次日起生效。

人氣322

Powered by XOOPS 2.2.4 © 2001-2008 The XOOPS Proj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