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衛生福利部會銜教育部等相關部會公告「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2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53346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公告重點如下: |
(一) | 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指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可能傳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室內場所。 |
(二) | 民眾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
(三) | 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內有飲食需求者,得於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
三、 | 檢附旨揭公告及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名單各1份,亦可逕至本局首頁(網址:https://www.tyc.edu.tw/index.jsp)/肺炎防疫/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專區處查詢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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