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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公民投票法第24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
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依上開規定,如本市選舉委員會或本市各區公所基於業務需要,洽請貴機關(學校)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時,爰請貴機關(學校)提供協助,並鼓勵現任公教人員踴躍擔任投
開票所工作人員,並主動與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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