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係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例假日公差處理方式一案如下,自110年2月1日起實施:
(一)本府教育局例假日辦理之各項活動計畫,倘請學校務必派員者,同意參加人員選擇補休(課務排代)或領取加班費(以該活動計畫之經費支應)。
(二)本府教育局於例假日辦理或核定之教師專業研習:
1、倘請學校指定參加者,同意參加人員補休(得課務排代)。
2、若屬自由參加,同意參加人員則得自執行勤務當日起1年內自行選擇補休(課務自理)。
(三)學校每學年在非上班時段辦理之例行性活動 (如校慶、親職日)或因法定業務需要,所衍生之補休由學校統一規劃辦理,不核支加班費。
(四)另奉派出差期間已支領差旅費,如有加班事實,得否支領加班費一節,則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11月19日局給字第09600643222號函規定辦理(如附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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