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代理主管職務連續10日以上,於連續代理日數之首日下午半日或末日上午半日,始得計算為0.5個工作日,據以按比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考量導師職務加給發給,係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者為限,是以,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實際代理日數半日,雖未達一日,仍有擔任導師工作之事實。
基於維護教師權益及衡酌各項職務加給公教衡平性考量,參照公務人員代理主管職務有關連續代理期間採計始(末)日半日之規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代理導師職務依實際代理日數覈實支給導師職務加給,代理「半日」無法支給導師職務加給;惟如連續代理期間首日下半日及末日上半日得併計為1日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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