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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公私立學校年資併計逾法定最高採計上限時之年資取捨部分,審酌教師法有關公私立學校年資併計之立法意旨,係為使教師於公私立學校互轉時年資不致流失。惟校長、教師於辦理退休、撫卹時,仍係依其最後身分所適用之退撫法律,據以採計最後身分之任職年資。有關相關年
資採計之上限,現行公、私立學校退撫制度設計不同,公立學校部分,不論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年資採計上限,至私立學校部分,則僅私校退撫條例施行前之年資有採計上限規範。現行於公立學校退休優先採計公立學校年資,在私立學校退休優先採計私立學校年資規定,容有檢討空間,爰參照現行公校退撫條例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併計逾年資上限者,由當事人自行取捨規定之精神,放寬為「公立學校教師辦理退休且有併計私立學校任職年資者,如併計後逾年資採計上限,其公立學校、私立學校年資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未取捨者,由審定退休案之主管機關逕以優先採計公校年資審定之」,又為公平處理年資取捨規定,配合公校退撫條例施行日期,溯自107年7月1日生效。
二、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於107年7月1日後退休生效且併計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後逾採計上限,並經本府核定優先採計公立學校校長、教師退休年資者,得於採計上限範圍內重行具結選擇採計之公、私立學校退休年資。請各校自行檢視並轉知符合前開規定之退休教師,於本函發文日期起3個月內,如經當事人評估有提出變更採計年資之需要,得依退休申請程序提出重行審定退休年資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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