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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各校利用假日或非上班時間辦理各項活動之補假事宜,授權校長依規定自行核處如下,無需報本局核備。
(一)辦理全校性活動:全校師生得統一於一週內擇日覈實補假,以每學年三次補假次數為原則,超過三次者,經家長會同意後,始得准予補假。
(二)辦理非屬全校性活動:在不影響校務(教學)工作、課務自理及不支領代課鐘點費之原則下,工作人員得於活動結束後一年內補假。
(三)教師於旨揭時間「奉派」執行職務未領加班費者,或經學校「指派」參與會議或研習活動者,在不影響校務(教學)工作、課務自理及不支領代課鐘點費之原則下,得於活動結束後一年內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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