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函轉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登記總表1份,請貴校公告周知並加強宣導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原民會110年11月2日原民經字第1100065160號函辦理。
二、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傳智條例)第7條規定已取得登記公告智慧創作專用權者,如旨揭總表所列。
三、 智慧創作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傳智條例第10條規定略以,智慧創作專用權可分成智慧創作人格權及智慧創作財產權,就前者,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專有公開發表、表示專用權人名稱、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智慧創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等人格權;就後者,專用權人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以特定民族、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名義,專有使用及收益其智慧創作之財產權。
(二) 傳智條例第13條規定略以,專用權人得將財產權授權他人使用,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如係專屬授權,應由各當事人署名,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原民會申請登記。
(三) 傳智條例第16條規定略以,下列情形得使用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惟應註明出處:
1、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
2、 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
3、 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
四、 已審定之智慧創作內容及相關資訊,得逕至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http://www.titic.cip.gov.tw/)查詢,或電洽原民會業務單位施忠禮專員(電話:02-8995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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