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21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166606B號函及110年12月21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166606A號令辦理。 |
二、 | 旨揭要點第七點第(二)項:修正為「…;一百零八年度起,因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延期或停止辦理出國考察時,得補助十萬元予獲師鐸獎者從事辦學考察活動、教師研習進修、推廣教育政策及研究發展等之用。」。 |
三、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
四、 | 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潘小姐,電話:02-7736-5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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