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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明定教師平時考核之獎勵分記大功、記功、嘉獎,懲處分記大過、記過、申誡,「書面警告」非屬考核辦法所定懲處態樣。倘主管機關認考核結果有違法或不當,應敘明
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報核;又學校重新考核,主管機關認仍有違法或不當,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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