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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111年6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70904號函辦理。 |
二、 | 為持續推動旨揭相關工作,國教署擬於111學年度商借教師至該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數12班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二) | 商借期限: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
(四) |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與輔導工作推動等相關業務為範疇。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貴校轉知及擇優推薦所屬教師,並請教師如有意願請於111年6月17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e-3129@mail.k12ea.gov.tw,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四、 | 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學務校安組商借教師簡歷表」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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