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需申請者,請回報班級導師或洽詢特教組分機612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1日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會議109年 度第一次會議決議,於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修法確定前,參照該辦法聽覺障礙之鑑定標準,若6歲以下 學生單耳達21分貝以上、7歲以上達25分貝者,則依學生需 求提供相關輔具。 二、貴校倘有符合上述情形之入學新生,請於111年9月20日(星 期二)前,檢具旨揭調查表核章後彩色掃描檔(如附件),併 同學生一年內聽力圖(聽力檢查報告)、診斷證明或聯評報 告(聽力圖以醫療專科醫師門診後檢測開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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