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辦理104年度「志願服務獎勵」與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共二案,請鼓勵所屬志工於104年6月26日(五)前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4年5月22日桃社團字第10400267021號函辦理。
二、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得申請志願服務獎勵,申請資格、彙整流程及注意事項臚列於次:
(一)志願服務獎勵(衛生福利部)申請資格:服務年資滿1年且服務時數達3,000、5,000及8,000小時以上,並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二)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申請資格:服務年資滿1年且服務時數達500、1,000小時以上、服務年資滿3年且服務時數達1,500小時以上及服務年資滿5年且服務時數達2,000小時以上,並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三)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民國90年1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5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
(四)凡符上開規定之志工,應檢具所從事服務運用單位開立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含英文姓名)」及「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於104年6月26日(五)前擇一運用單位辦理「申請獎勵事蹟表(含英文姓名及本人簽名)」。
(五)請各運用單位審查志工檢具之文件時,需注意「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開立之規定(志工服務年資需滿1年,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詳列服務起迄時間),是否重複申請是項獎勵,以及服務時數與所開立其績效證明書之單位核對與計算(與服務紀錄冊是否相同)。
三、本市志願服務獎勵請各運用單位審查彙整後,將同一志工之獎勵事蹟表、績效證明書依序裝訂,並按獎勵名冊順序排放,於104年6月26日(五)前寄送本局承辦人江奕庭小姐彙辦(免備文);另請將申請名冊電子檔傳送至tinaruru888@ms.tyc.edu.tw俾利彙整。
四、「志願服務獎勵(衛生福利部)」及「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之相關申請表件,可逕自本局終身學習科檔案下載區(http://163.30.76.50/web_05.php)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