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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112學年度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增設情形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7條、特殊教育法第11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5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1月17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156416號函暨本市市立幼兒園設置特殊教育班線上說明會結論辦理。
二、 旨案112學年度增設學前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核定結果如下:
(一) 集中式特教班:桃園國小(第2班)及青溪國小1班。
(二) 不分類巡迴輔導班:中壢幼兒園、中壢高鐵幼兒園(大崙分班)、桃園幼兒園、八德幼兒園、蘆竹幼兒園、大園幼兒園、大溪幼兒園、龜山幼兒園、復興區立幼兒園、平鎮幼兒園(南勢分班)、新屋幼兒園及觀音幼兒園(崙平分班)等12園各1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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