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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補休期限由1年變更為2年,考量學校公務人員與教師之補休衡平性,教師加班、公假及公差發
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休期限比照公務人員為2年,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仍依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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