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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
施辦法自112年1月1日施行,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每
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每週應有2
日之休息日。
二、依上開規定,延長辦公時數,連同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
小時,至各級學校主管機關依服務法第 12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得於維持全年辦公總時數下,調整學校每日辦公時數、每
週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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