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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特殊教育學生調整 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 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暨實施方式辦理。 |
二、 |
依前開規定,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 計有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部分 學科(學習領域)加速、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部分 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及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等5類。 |
(一) |
學校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3 週內上網公告並加強宣導。 |
(二) |
學生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或全部學科加速,經特 推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12月15日前,下學期應於5 月15日前檢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紀錄及鑑定資料 等函報本局備查後辦理。 |
(三) |
申請部分學科跳級或全部學科跳級,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 過者,上學期應於12月15日前,下學期應於5月15日前檢 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紀錄及鑑定資料等函報本局 ,提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及本 局核定後實施 。 |
四、 |
請各校依上開規定辦理符合申請資格學生申請事項;檢附本 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實施方式、流程圖暨參考範例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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