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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知有關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48條修正條文,擴大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金規定適用對象,將於近期公布實施一案。
二、查公保法第48條修正條文業於104年5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有關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規定,將擴及「被保險人適用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本法第16條第4項第3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適用(即包含經濟部及地方政府所屬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以及任職於私立學校以外之駐衛警察人員),並得溯自103年6月1日起適用,但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三、被保險人於本法103年6月1日修正生效後,至新修正條文施行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5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限制條件(繳付保險費滿15年以上且年滿65歲;繳付保險費滿20年以上且年滿60歲;繳付保險費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應於期限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始得改領養老年金給付。
四、符合旨揭第二點條件知退休人員,請盡快於2周內與人事室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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