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臺教師(一)字第10400117140號函同意備查
壹、目的:
為推行舞蹈教育,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以及發揚中華文化,特舉辦本項比賽。
貳、組織:
設「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並由下列各單位組成;本會設置要點,由承辦單位訂定之。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三、初賽辦理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及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四、決賽辦理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
五、決賽共同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屏東縣政府、新北市政府。
參、比賽組別:
一、團體組:分為下列各組,並依參賽人數細分為甲、乙、丙組。
(一)國小A、B團體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二)國中A、B團體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
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高中(職)A、B團體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
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3年日夜間部學生。
(四)大專團體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
校院日夜間部後2年學生(大專團體組不另行區分A、B組)。
二、個人組:分為下列各組,不另行區分A、B組。
(一)國小個人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二)國中個人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高中(職)個人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3年日夜間部學生。
(四)大專個人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2年學生。
三、分組注意事項:
(一)A組為舞蹈班,成員資格說明如下:
1. 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舞蹈資優班學生及分散式舞蹈資優班學生)。
2. 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科系、所(舞蹈類)。
3. 依「藝術教育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舞蹈類)。
(二)B組為非舞蹈班。
(三)團體A組及B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為甲、乙、丙組。
(四)報名團體B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
四、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級學校(含外僑 學校)具正式學籍學生,皆可依比賽組別報名參加各縣市初賽 評選;經初賽取得各該區決賽代表權者,皆可報名參加決賽。
肆、舞蹈類型:
一、古典舞:
中華民族歷代之古典型式,且具有其傳統文化內涵與風格的舞 蹈;含祭典舞蹈、宮廷舞蹈、禮儀舞蹈、戲曲舞蹈等類。
二、民俗舞:
中華民族各地區的生活節慶、民風特色的舞蹈,含各民族節令 舞蹈、鄉土舞蹈、原住民舞蹈等類。
三、現代舞:
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以多元形式的技巧,表現現 代人文思想,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意識、精神之創新風格的 舞蹈。
四、兒童舞蹈(限團體組參加,且參加者限國民小學1、2年級學生): 以兒童為中心,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物,透過肢體 探索呈現出來,形成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
伍、參賽人數:
一、團體組(A、B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
(一)甲組:25人至75人為限(得增報5人以下候補人員)。
(二)乙組:12人至30人為限(得增報3人以下候補人員)。
(三)丙組:2人至11人為限(得增報1人候補人員)。
二、個人組以1人為限。
三、人數超過或不足各組別最高或最低人數者,取消其參賽資格;若於同組內超過報名人數(含候補選手及未報名者)上場每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四、個人組及團體組於比賽中,協助及輔助人員不得有肢體露出(包含手套、鞋襪等衣物遮蔽)參與表演之行為,違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五、各參賽單位凡是在演出節目中,安排有現場演唱舞蹈配樂及演奏樂器之人員,不得上臺演出,否則應計入參賽人數,違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陸、演出場所:
一、個人組及團體乙、丙組在室內舞臺舉行。
二、團體甲組在體育館舉行。
柒、演出時間(含場布及復原):
一、各組演出時間規範如下:
(一)個人組:以6分鐘為限。
(二)團體乙、丙組:以9分鐘為限。
(三)團體甲組:以10分鐘為限。
二、計時標準:
以演出之開始(含場布人員、表演人員進入比賽規範場地內或聲
音、影像之出現等),為計時之開始;以退場及場地復原完成,
為計時之結束。場地之復原以大會之認定為準,若不服或未達標準加扣總平均分數3分。
三、各組演出時間每逾時30秒鐘,扣總平均分數1分,如未滿30秒鐘者,以30秒鐘計算。
捌、比賽階段(分初賽與決賽):
一、初賽:
(一)主辦單位: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及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二)初賽組別:
除大專校院、經政府核准立案於大陸地區所設立學校之團體甲、乙、丙組不參加初賽外,國小、國中及高中團體A組是否辦理初賽,授權由各縣市自行決定。另金門縣及福建省連江縣得依當學年度報名隊數為依據,10隊以下得申請免辦理初賽外,其他各組依本實施要點第參點之規定辦理。
(三)參加人員:
1.團體組:凡各該行政轄區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均得自由報名參加各類型舞蹈(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及各分組(甲、乙、丙組)比賽,惟不得以同一舞作參加同一類組之各分組比賽,且每一舞蹈類型不得同時報名同一分組之比賽。
2.個人組:
(1)凡對舞蹈具有素養之學生,均得於上網報名後,列印紙本報名表經所就讀學校核章,向學校所在縣市(區)主辦單位自由報名參加。
(2)大專組得憑學生證辦理報名。
(3)經政府核准立案在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校(華東、東莞及上海臺商子弟學校),其所屬學生可向在臺設籍達半年以上(即民國104年5月20日以前設籍者)之縣市報名參加初賽。
各縣市初賽實施要點請寄至下列聯絡地址:
※華東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聯絡地址及電話:
聯絡地址:106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311號2樓之7。
聯絡電話:(02)8771-0912
※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聯絡地址及電話:
聯絡地址:114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街669號1樓。
聯絡電話:(02)8797-8550
※上海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聯絡地址及電話:
聯絡地址:110臺北市忠孝東路5段31巷18弄5號
1樓。
聯絡電話:(02)2761-6762
3. 報名表:
(1)初賽報名,請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址:http://www.studentdance.tw)登錄報名資料完畢後,線上列印紙本報名表1式3份,加蓋學校印信(團體組)或註冊組章戳(個人組)後,向學校所在縣市(區)主辦單位報名,未報名者,不得參賽。
(2)決賽報名,請各縣市政府辦理初賽完畢後,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前,登入報名網站後臺,勾選登錄獲得決賽代表權的個人組及團體組參賽名單。
(四)初賽地點:由初賽各主辦單位擇定適當場所舉行。
(五)初賽日期:由初賽各主辦單位在限期前自行決定舉辦日期,惟決賽報名資料須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前完成上網登入及紙本寄送。
(六)評審委員:由初賽各主辦單位遴聘5名以上(含5名)專家學者擔任,且評審委員之遴聘,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含居住地及任教地)評審,並儘量避免為同一機關服務者。
(七)評分標準:
1.評分要點:
(1)古典舞及民俗舞,以其舞蹈內容具中華民族風格者為評分範圍。
(2)現代舞,以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的基本技巧,編創具有創新風格之現代舞蹈為評分範圍。
(3)兒童舞蹈,以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務,透過肢體探索,編創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為評分範圍。
2.評分內容:
(1)主題表現佔30 %,音樂佔10 %,服飾(以配合舞型、適當為宜)佔10 %,舞蹈藝術(包括編舞、創意、舞技)佔50%。
(2)評審委員以百分法計分後,採「中間分數平均法」統計,如有同分而必須判取名次時,則以「計點法」計算(中間分數平均法及計點法之統計範例列舉如附件一,採用本項統計法須評審委員人數達7人以上時,始可適用)。
(八)錄取名額:
1.各縣市,除臺北市、新北市分為4區,臺中市、高雄市分為3區,桃園市、臺南市分為2區外,其他各縣市均以1區為單位。
2.以各舞蹈類型(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分別評分為原則,並以各類各組第1名(評分須達80分以上)代表各縣市(區)參加全國決賽,上列第1名不得有同名次。
(九)獎勵:
經評定入選之團體及個人均由各初賽主辦單位分別頒給獎狀,以資鼓勵。獲得優勝之學校及個人,得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辦理敘獎:
1.獲團體組優等以上者,編舞教師1人嘉獎乙次,相關行政人員及助理指導教師各予嘉獎乙次,惟總人數以6人為限。
2.獲個人組優等以上者,編舞教師1人嘉獎乙次。
(十)決賽報名:
各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單位是否確實符合報名之資格,並在辦理初賽完畢後,限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以前,登入報名網站後臺,勾選獲得決賽代表權的個人組及團體組參賽名單;並列印取得決賽代表權之團體組及個人組紙本報名表各1式2份,以及團體組報名總表、個人組報名總表、初賽隊數、人數統計表及決賽隊數、人數統計表等紙本統計資料各乙份,彙整後備函掛號寄送至本會;未使用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報名系統、逾期(以郵戳為憑)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決賽賽程等相關資訊,俟各縣市決賽報名文件審核及抽籤完畢後,由主辦單位公布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請上網查詢「各分區決賽賽程表」,或自行下載決賽秩序冊電子檔查閱,大會不再寄發紙本秩序冊給各參賽單位。
(十一)各初賽辦理單位得依據本要點的內容,訂定「各縣市學 生舞蹈比賽」初賽實施要點。
二、決賽:
(一)主辦單位:本會。
(二)決賽組別:依本實施要點第參點之規定辦理。
(三)參加人員:
1.大專校院團體組:
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均得直接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址:http://www.studentdance.tw)線上報名;完成報名後,請列印紙本報名表1式3份,並經就讀學校加蓋印信,於民國1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