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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04年9月17日桃人考字第1040007631號函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4年8月31日部法二字第1044007624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依前揭書函說明略以,公務人員請假,除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應由本人事先填具假單,並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上開規定所稱「緊急事故」,係指公務人員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因事起倉促、時效急迫,難期待其得事先請假或俟請假經核准後再予處理,或非即刻處置恐致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突發危難等情形,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個案情形,准駁其補辦請假手續。爰請各機關學校依上述規定辦理,遇有同仁補辦請假手續時,應請本人於「請假事由」欄位說明,以供各機關審酌認定之。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4年9月8日桃教人字第1040067290號函
主旨:有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4年9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20189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是公務人員請假,除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應由本人事先填具假單,並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茲以監察院鑒於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之實務執行寬嚴不一,爰請銓敘部就上開規定所稱「緊急事故」予以釋示並周知各機關,而上開規定所稱之「緊急」,依其文義即有嚴重而急迫之意,是公務人員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因事起倉促、時效急迫,難期待其得事先請假或俟請假經核准後再予處理,或非即刻處置恐致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突發危難等情形,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個案情形,准駁其補辦請假手續;又為利人員差勤之管理,必要時,機關得於差勤系統增置「補請假理由」之欄位,以為機關首長准駁補請假申請之參據。
三、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前開規定所稱「緊急事故」之認定,亦比照辦理。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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