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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相關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9月14日臺教師(三)字第1040096563號函辦理。
二、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明定教師依法有參與行政工作之義務,特此敘明。
三、承上,教師兼任主任、組長行政職務,係屬於行政工作之範疇,為維護校園穩定發展,維繫校本和諧與友善溝通之教育環境,徵詢教師兼任行政工作係屬學校治理之權責;教師有參與行政工作之義務,共同營造和諧、有效率的專業自主教學場域。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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