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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勞動部檢送「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解釋令,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4年9月16日府勞條字第1040236658號函辦理。
二、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茲檢送解釋令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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