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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

104年9月30日桃教小字第1040073356號函訂定

 

ㄧ、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教師,以協助教育政策規劃及執行,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局以商借偏遠、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以外之學校教師為原則。

前項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十二班以下之學校。

三、被商借之教師應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且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申誡以上之處分。 

四、商借教師之商借期間以一學年為原則,商借期間不得連續超過四學年。

商借教師返回學校服務後,應服務二年以上,始得再被商借。

五、本局商借學校教師須徵詢其意願及所屬服務學校同意後,始進行商借。

六、本局商借教師總人數以三十二人為限,且同一學校最多商借教師二人。但依教育部專案計畫補助經費或本局有重大特殊計畫之專案人力需求時,不在此限。

七、商借教師之待遇按其原應領薪級支薪,除差旅費及加班費由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預算支應外,其餘(包含薪資)由原服務學校分基金預算支給。

八、商借教師之到職、離職、差假、出勤管理、加班、休假、差旅費等,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商借教師於商借期間應每月以公假半日返校協助學校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等事務。

九、商借教師於商借期間之平時考核,由本局辦理,並於每學年度商借期滿歸建時,將平時考核紀錄送交原服務學校作為考核之依據,遇有具體獎懲事實發生時,依相關規定及權責隨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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