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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處室公告 | 2014-08-25 11: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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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黃彥翔
電話:03-3322101#7351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84050@mail.tycg.gov.tw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就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3目規定之適用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一、 |
依銓敘部103年8月19日部退三字第10338751742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
二、 |
本案係監察院就審計部稽察101年度各權責機關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理情形之調查意見中,請銓敘部就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3目規定之適用,無須先符合該款「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為要件,向各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加強說明。 |
三、 |
查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
四、 |
前開第3款第3目之規定係立法院於審查退休法修正草案時,為免立法疏漏並解決退休人員支領雙薪之問題,針對該款第1目及第2目另為補強規範,將「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明列為限制範圍,爰銓敘部前以100年3月18日部退三字第1003319503號書函,認定其範圍並非侷限於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下。請各機關學校於財團法人及轉(再轉)投資事業定期報送時程(每年5月及11月),依上述規定覈實認定後再行報送。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縣政府人事處除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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