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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本市104學年度第1學期中小學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相關事宜,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
一、 |
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辦理。 |
二、 |
各校倘有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個案,請務必於104年10月28日前將貴校之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先行函報本局核備,請確實詳述各實施方式申請資格之標準及成績採計階段,且該實施方式之甄別標準必須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15條與第16條規定:「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或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
(一) |
學生申請「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或「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
1、 |
各校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報局審核,並依該實施方式檢核學生申請資格。 |
2、 |
依各校所備觀察紀錄、學習輔導計畫、學生相關佐證資料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併審查資料、會議紀錄等於104年12月20日前報府備查。 |
1、 |
請各校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報局審核,並依該實施方式檢核學生申請資格。 |
2、 |
請各校備齊觀察紀錄、學習輔導計畫正本、學生相關佐證資料(可附影本)、報鑑輔會審查資料一覽表等,於104年12月20日前報府審查。 |
1、 |
各校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報局審核,並依該實施方式檢核學生申請資格。 |
2、 |
各校應於104年11月20日前主動聯繫本市鑑輔會邱郁甄老師,俾便進行心理測驗。 |
3、 |
請各校備齊觀察紀錄、學習輔導計畫正本、學生相關佐證資料(可附影本)、報鑑輔會審查資料一覽表等,於104年12月20日前報府審查。 |
四、 |
請貴校宣導本案縮短修業年限相關事宜,並於104年10月31日前完成學生報名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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