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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考試院104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以及銓敘部依施行細則第3條授權訂定之考績表及考績(成)通知書,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5年1月11日部法二字第105405561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旨揭施行細則共計修正6條條文,包含年終考績考核項目之占比、受考人因安胎所請之各項假別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受考人平時考核獎懲之辦理程序及受考人考績復議之程序規定等事項。
三、另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10月28日公保字第1041060456號函,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自104年10月7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銓敘部爰配合修正考績(成)通知書;故各機關辦理受考人104年考績案,尚未繕具考績(成)通知書者,請依修正後之考績(成)通知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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