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桃園市學生參加全國性藝文競賽優秀人員暨團體獎勵補助要點」 業經本府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以府教終字第1050029 15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要點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本要點為本市學生參加全國性藝文競賽優秀人員暨團體獎勵補助要點 ,包含每年例行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全國學生創意戲劇競賽」、「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及「 全國學生鄉土歌謠比賽」等競賽申請補助方式。
二、請貴校務必詳讀以下資訊並保留相關資料,俾利經費申請:
(一)要點五、申請獎勵或補助檢附資料:
1、 桃園市學生參加全國性藝文競賽優秀人員及團體獎勵補助申請表。
2、賽會頒發之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
3、秩序冊。
(二)要點六、補助費或優勝獎勵金檢附核銷資料:
1、申請單位為本府所屬各級學校: 檢具本府教育局核定公文影本及統一收據, 原始憑證授權各校自行保管備查,免送本府。
2、申請單位為非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檢具本教育局核定公文影本、 統一收據、支出憑證簿、原始單據、印領清冊及發放匯款明細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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