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桃園市大溪區仁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08606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0086065A00_ATTCH1.pdf)
主旨: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
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學校)人事機構一案,請查照
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
培字第1050037673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行政院102年7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
之「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第3
點規定,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
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
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申誡2次之懲處。
三、為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請各機關(學校)於公開集會
、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重申酒駕處理原則,提醒公務
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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