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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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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大溪鎮仁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3007796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主旨: 有關本縣國民中小學經聯合甄選遴用原經本部聘用登記備查有案之約聘營養師,得否於校內正式編制內營養師出缺後,免經公開甄選改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6條第2項前段規定辦理甄審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03年10月23日部銓四字第1033893445號書函辦理。
二、 本案所涉法規及函釋,分述如下:
(一) 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1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陞遷,依本法行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6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二)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醫事條例)第5條規定:「各機關遴用新進醫事人員,除下列人員外,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外補程序規定,就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之:一、考試及格分發任用者。二、政府機關培育之醫事公費生經分發履行服務義務者。三、依本條例任用之各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
(三) 銓敘部90年10月16日90銓一字第2072135號令略以,公立醫療機構住院醫師係醫事條例第9條、第10條(現為第8條、第9條)明定之聘用職務,如其進用時業經公開甄選程辦理後聘用,嗣後納編為本機關編制內醫師時,得免依同條例第6條(現為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公開甄選,改依陞遷法第5條第2項前段規定辦理甄審。至擬遴用其他約聘僱人員擔任編制內醫事人員時,仍應依同條例第6條(現為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三、 所詢旨揭疑義,茲依前開醫事條例第5條及銓敘部90年10月16日令規定,除經公開甄選程序辦理後聘用之公立醫療機構住院醫師,嗣後納編為本機關編制內醫師時,得免辦理公開甄選外,遴用其他約聘僱人員擔任編制內醫事人員時,仍應依醫事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準此,有關本縣國民中小學編制內之營養師出缺後,仍請依醫事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四、 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縣立原住民實驗高中籌備處
副本: 本局體育保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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