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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四點,業經本府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府教學字第105022226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轉知。
說明: 檢附發布令影本、條文對照表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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