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
主選單
請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法辦理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12條及「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辦理。
二、 家庭教育法第12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另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正式課程外實施之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應依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結合社區資源為之,並於學校行事曆載明,合先敘明。
三、 相關課程及活動請參考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家庭教育教師手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家庭教育課程參考大綱」規劃,手冊請至本中心網站http://family.tycg.gov.tw/便民服務/出版專區/下載使用。
四、 為強化學校人員專業知能,教育部業已研發「家庭教育基礎篇」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家庭教育課程」數位學習課程,提供學校教師或相關承辦人員每年進修家庭教育課程至少4小時;另本中心所辦家庭教育種子教師培訓進階研習,參加進階研習對象係已核予初階研習時數或已至數位學習服務平臺選讀並取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家庭教育課程」認證時數者(8小時),爰請各校教師踴躍至數位學習服務平臺(網址:https://ups.moe.edu.tw/index.php)上網學習。
五、 為瞭解學校推展情形,各校於家庭教育線上評鑑系統(網址:http://family.tyc.edu.tw/)填報,應確實上傳各項指標之成果及佐證資料,並掌握家庭教育內涵及重要議題;本市私立國中小目前尚未納入評鑑對象,惟仍請至系統填報成果,俾利彙整。
六、 本中心訂於11月25日(星期五)假本市成功工商辦理「105年推廣家庭教育課程觀摩暨成果發表」,業已函文各校派員參加,請依限報名(105年10月24日桃家教字第10500021991號函諒達)。
人氣622

Powered by XOOPS 2.2.4 © 2001-2008 The XOOPS Proj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