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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106年2月7日府原教字第1060026252號函轉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6年2月3日中市原文字第1060000833號函辦理。
二、憲法增修條文於1994年8月1日順應原住民族之意願正名為「原住民」,並於1997年確立「民族」屬性及擁有「集體權」概念的「原住民族」稱呼,爰辦理本活動以喚起國人正視原住民族歷史地位及應有尊嚴,塑造臺灣成為多元文化與族群和諧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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