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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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大溪鎮仁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3008292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
主旨: | 有關貴校教師整學期於上班時間擔任校內社團指導教師或助教,是否需辦理請假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154308號函辦理,並復貴校103年10月8日自小人字第1030006849號函。 |
二、 | 查教育部101年3月9日臺人(二)字第1010024544號函規定略以,兼課係指專任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他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爰所詢教師擔任校內社團指導教師或助教不屬兼課範疇,且如僅於校內授課,尚無涉是否核予公假事宜。 |
三、 | 本局102年1月21日桃教小字第1020003383號函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四、 |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供參。 |
正本: | 桃園縣中壢市自立國民小學 |
副本: | 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縣中壢市自立國民小學除外)、桃園縣立原住民實驗高中籌備處、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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