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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本校符合資格之交通及教育類志工踴躍提報參加,公文如下:

 

主旨:為辦理本市「104年度交通導護志工暨教育類志工表揚大會」,請各校於104年3月20日(五)前提送符合表揚資格之志工申請相關資料,俾憑審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教育類志願服務獎勵要點」(繼續適用)及本府執行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104年度工作執行計畫辦理。
二、旨揭表揚含交通導護志工及教育類志工等2類,相關服務時數之計算請依「桃園縣教育類志願服務獎勵要點」(附件1)辦理,提送申請資料注意事項如下:
(一)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4年2月26日止。
(二)交通導護及教育類志工等2類皆達標準者,可擇一申請或二者皆申請,惟同一類別服務時數不得跨類別計算(亦即同一時數不得分別計入2種類別重複計算),請明確分類送審。
(三)交通導護類:本類別時數之計算含志工實際執勤交通導護時數及參與本局主辦或本市所屬學校辦理交通導護相關研習時數。
(四)教育類:本類別時數之計算含志工於所屬學校服務之環保、教學、圖書、社團、輔導、行政、保健及其他等項目之服務時數均得納入計算,惟交通導護時數不予納入計算;另本類別志工研習時數之認定,本局主辦或本市所屬學校辦理之相關教育服務研習(交通導護類除外)始得納入計算。
(五)已於93年至103年獲表揚之志工不得重複推薦(請核對93年至103年表揚名冊,附件2),惟可申請較高等次之表揚,請各校依規定覈實辦理,如查有不實浮報之情事,本局將收回獎勵。
(六)各校請依申請範例之規定(附件6、7)填具應檢附之申請資料「桃園市教育類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附件3)、每名推薦志工之「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及內頁)、「桃園市教育類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附件1之附表1)或「桃園市交通導護類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附件1之附表2)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附件4)等文件,並於104年3月20日(五)前以書面寄(送)至本市桃園國小生教組吳組長收(地址:33041桃園市桃園區民權路67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七)另請將「桃園市教育類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附件3)及「104年度交通導護類及教育類志工終身楷模獎特殊事蹟表」(附件5)以電子郵件傳送至wwboy55@yahoo.com.tw桃園國小吳組長收,並於主旨註明送件校名,俾利彙整。
(八)有關志工申請表揚類別及其服務時數之認定,仍以本局審查結果為準。
三、本案預定辦理時程如下:
(一)受理收件:自即日起至104年3月20日(五)止。
(二)審查會議:104年3月25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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