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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考試院民國104年2月9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6、9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2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43940790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前於103年11月26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9、17條等規定,嗣經考試院104年2月9日配合修正發布旨揭規定;為確保本市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均能依法行政、執法公正、政治中立,爰請向所屬轉達上開規定,俾供遵循。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行政中立法第5、9、17條等規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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