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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因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第5點、第6點及附表修正,並
自109年1月1日生效,109年國民旅遊卡新制內容重點摘陳如下:
(一)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惟不得於執行職務期間刷卡消費。
(二)強制休假日數:由原14日調整為10日,應休畢日數,至年終未休畢者視為放棄。諸如:某甲具30日休假,
已休10日,餘20日可申請不休假加班費。
(三)休假補助費: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最高以16,000元為限。未達10日休假資格者,休假補助費以每日
1,600元計算

(四)照顧初任、再任或復職人員: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2日,酌給相當2日之休假補助費
3,200元)屬自行運用額度。
(五)休假補助費區分:補助總額在8,000元以內屬自行運用額度;其餘則屬觀光旅遊額度。
(六)增列珠寶銀樓業及儲值性商品納入補助範圍
(七)跨年度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請依其實際刷卡消費日期之年度請領該年度之休假補助費,不得擇一年
度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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