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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40歲以上人員健康檢查實施次數「每2年實施1次」,係指106年6月1日健檢,可於
108年任一天檢查,不用限定於108年6月1日健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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