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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仁好:
有關110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案,申請書業已放入班級櫃中,請於9月20日前核對資料無誤後請簽名繳回人事室,謝謝
子女教育補助請領注意事項如下:
1.申請人請填具申請書1份,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1)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轉帳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2)子女第1次在本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以確認親子關係。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一方申領,不得重覆申請。
3.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
學金,不在此限。
4.查行政院102年10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53029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並同時規定,獲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部分,自103學年度第1學期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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